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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发展教工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时间:2010-04-15
作者:文/cca
来源:南航ob体育试玩
点击:
675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做好发展教职工党员特别是高知识群体中发展党员工作,是高校基层党组织的一项重要的任务。为提高发展教工党员的质量,保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使发展党员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教职工中发展党员必须按照党章规定,坚持党员标准,严格履行入党手续。必须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三条 各院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任务来抓,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把培养教育贯穿于党员发展全过程,努力提高发展党员的质量;要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努力形成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良好环境,把广大知识分子紧紧团结在党组织周围。
第四条 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的制度体系。认真落实入党联系人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培养制度,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票决制,坚持发展对象考察和预审制度,完善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制度,建立入党材料归档制度等,努力使我校党员发展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 申请入党
第五条 按照党章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缴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要求入党的教职工,必须向本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是:本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现实表现,缺点和不足,自己的打算和今后的努力方向。在申请书的最后附上个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的简要情况,如本人政治历史复杂或有其它问题,要如实写清楚。
第七条 党支部要指派专人与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同志进行谈话。通过党组织的培养、教育、考核,经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表》,并报所在院级党委(总支)备案。
第三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八条 基层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有计划、系统性的理论教育。组织他们参加党校培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的系统教育,帮助入党积极分子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时代使命感和历史责任感。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制定系统的培养计划和实施方案,让他们通过参加党内有关学习和活动,完成一定的社会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认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条 党支部对每个入党积极分子都要指派1-2名正式党员做他们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同积极分子谈心,听取思想汇报,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及时指出优缺点,提出具体要求和努力方向。至少每半年考察一次,并及时将考察情况以写实的方法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表》,考察表的填写要简明扼要,抓住重点和关键问题,有针对性,并及时将考察意见和结论反馈给本人。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会议,听取培养联系人的意见,专题分析、讨论和检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在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前,院级党组织要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集中培训。学校党校每学期安排一期培训班,培训学习结束时,进行结业考试。没有经过党校培训或培训未结业者,不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教育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写好自传,自传的主要内容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自然情况,本人简历(自进小学后的各阶段的工作和学习情况),思想进步与成长过程,各次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及认识,家庭情况,对自己影响较大的人和事。萌发入党愿望的过程,应该对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
第十五条 对发展对象要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征求意见可采用召开座谈会和个别了解相结合的形式,并认真做好原始记录。
第十六条 党组织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审的主要内容是:本人的基本政治素质,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态度;本人政治历史情况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对不清楚的重要情况进行函调和外调。党支部对政治审查情况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意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表》。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发展对象,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七条 吸收新党员,党组织必须进行预审。党支部根据考察情况,就发展对象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入党动机、现实表现、优缺点、本人政治历史情况、家庭成员与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形成综合考察意见,经支部大会审议通过后,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表》,会同本人的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政审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记录、党校培训结业证等材料报上级党组织预审。预审必须经上级党组织集体讨论。
第十八条 对发展对象进行发展前公示。通过预审的发展对象,由院级党组织报校党委组织部在组织部网上进行集中统一公示,同时在本单位办公网上和宣传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院级党组织对公示后反映的意见,要及时调查核实,并进行认真的研究处理及意见反馈。
第十九条 填写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通过公示后,由院级党组织到组织部领取《入党志愿书》并发放给申请人。入党申请人必须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介绍人可由组织指定或发展对象自己约请。由支部负责人或介绍人指导申请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在经过详细讲解和审阅草稿后,再由申请人正式填表。填写时要注意下列项目:
(1)“有何专长”栏目内填所学专业。
(2)“入党志愿”栏目内,要根据自己的思想认识和思想变化过程,着重写本人对党的认识,为什么要入党,以及自己的态度和决心,此栏填写时篇幅要恰当,如栏目内写不完可另加附页,在这一栏开头处不用写称呼,末尾处不用签名。
(3)无内容填写的栏目要写上“无”。
(4)“介绍人意见”栏目要在召开支部大会前填好,并要写明是否愿意介绍申请人入党。
入党申请人要严肃认真地填写《入党志愿书》,支部要对其所填表格进行严格审查并合格后,方可提交支部大会。
第二十条 召开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
(一)党支部大会必须统筹策划,精心组织,要使发展对象和与会者都受到深刻的教育。支部大会由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主要有以下几项议程:
(1)申请人按照《入党志愿书》项目逐条向大会作全面汇报;
(2)介绍人介绍申请人情况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3)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的审议情况;
(4)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5)申请人对支部大会讨论情况表态;
(6)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7)通过支部大会决议。
(二)支部大会讨论接收新党员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如事先向支部提出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三)支部大会讨论接收两名以上的预备党员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四)支委会须将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中相应栏目内。“决议”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主要情况和表现;支部大会对申请人的意见,要写明缺点,不能以“希望”代之;支部应到、实到党员数和正式党员数;表决结果(具体得票数);支部名称,支部书记签名,并填上支部大会召开日期。
(五)做好支部大会记录,内容包括:
(1)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内容、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
(2)应到和实到党员人数、缺席党员人数和原因、拟发展对象和列席会议人情况;
(3)会议发言情况;
(4)表决结果;
(5)有何不同意见。
第二十一条 院级党委审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后,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一)院级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内,并向党委汇报。
(二)院级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坚持集体讨论,逐个表决决定。院级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及时审批,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如遇特殊情况三个月内不能审批的,应报组织部审批,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院级党委审批时,由专人向委员会汇报申请人及其履行入党手续的情况,院级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且入党手续完备的,可由院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审批意见格式为:批准×××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预备期一年,自×年×月×日起(即从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院级党委(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填写《南航院级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审批新党员情况报表》。报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党委组织部备案,一份留存院级党组织并及时更新所在单位的党员统计信息库。
(五)院级党委填发《批准新党员通知书》(总支、直属党支部的由组织部负责填发)。报批的党支部在接到通知书后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党支部要与新接收的预备党员谈话,讲明批准日期、预备转正时间等要求。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二条 院级党委(总支)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并分配给他们一定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宣誓仪式由所在党组织及时组织进行,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在预备期内,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考察的重点要放在其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情况和在思想、学习和工作上的现实表现。要坚持预备党员季度思想汇报、一年小结及转正申请制度。对预备党员的表现,党支部至少半年要将考察情况及时填写在《预备党员教育考察表》内,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必须及时做好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
(一)预备党员预备期满,由本人提出转正申请。转正申请的主要内容是:自己入党和预备期满的时间;预备期期间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入党时的缺点有哪些已经改正,还有哪些不足,今后的努力方向;表明对能否按期转正的态度。
(二)实行预备党员转正公示制度。支部大会召开前,由院级党组织进行转正公示(公示方式及范围同接收预备党员)。
(三)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大会,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进行讨论、投票表决。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程序一般如下:
(1)预备党员向大会汇报自己在预备期的表现,主要优缺点及今后努力的方向。
(2)支委会介绍预备党员考察期考察情况,并提出能否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3)与会党员讨论。
(4)支部大会表决(表决要求同接收预备党员)。
(5)支委会须将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中相应栏目内,决议内容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期间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支部大会讨论情况,投票表决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在讨论预备党员能否转正时,对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对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要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对于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院级党委(总支)批准,并报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院级党委审批
(一)院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均属院级党组织。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没有发展党员工作审批权,须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二)院级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转正意见的格式为:批准×××同志按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党龄从×年×月×日(即预备期满之日)算起。延长预备期的格式为:批准×××同志延长预备期一年(或×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支部大会通过的预备党员转正情况进行审议后,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三)院级党委(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填写《南航院级党委(总支、直属党支部)批准预备党员转正情况报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院级党组织,一份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并及时更新所在单位党组织党员情况统计信息库。
(四)院级党委负责填发《批准预备党员转正通知书》(总支、直属党支部的由组织部负责填发),党支部在接到通知后,要及时与本人谈话,提出要求、交待任务、安排工作,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八条 按干部人事档案归档工作要求,院级党组织要及时将《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表”和“预备党员教育考察表”及时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其余材料如思想汇报、群众座谈会记录等由院级党组织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职责及要求
第二十九条 院级党组织书记为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此项工作并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将作为对基层党组织进行评估和对书记、副书记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 各院级党组织的组织员、组织干事必须非常熟悉发展党员工作的各项程序及要求,对材料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负责。要在院级党委领导下,协助党委、学生党总支组织落实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院级党组织须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各项记录,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台帐制度,台帐要求齐全规范、详细清楚:
(一)会议记录,主要包括:支委会记录、支部大会记录、预审会议记录、审批会议记录、群众座谈会记录等;
(二)工作记录,主要包括:公示记录、与入党申请人谈话记录、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记录、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考察记录等;
(三)其他材料,主要包括:发展计划、培训计划、入党申请人一览表、入党积极分子一览表、发展对象一览表、联系人一览表、《南航院级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审批新党员情况报表》、《南航院级党委(总支、直属支部)批准预备党员转正情况报表》、《批准新党员通知书》和《批准预备党员转正通知书》的存根等。
第三十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各院级党组织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情况,每学期末制定本单位下个学期发展党员的计划。未列入发展计划的对象原则上不予发展。
第三十三条 各院级党组织要维护好《党员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党员的基本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并根据要求做好党内统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院级党组织每年12月份要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党委组织部。
第三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分类指导和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发展党员工作做得好的基层党组织进行表彰,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第七章 发展党员的有关纪律及监督
第三十六条 发展党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本工作细则规定进行,防止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搞不正之风,通过不正当手段发展党员。发展对象不得由个人指定或临时决定、不得突击发展、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不得个人许愿、不得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等。
第三十七条 发展党员工作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受理有关的检举和申诉,制止并纠正一切违纪和违规行为;同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经学校党委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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