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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细则
时间:2010-04-15
作者:文/cca
来源:南航ob体育试玩
点击:
987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做好发展学生党员工作,是基层党组织的一项重要的任务。为提高发展学生党员的质量,保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使发展党员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必须按照党章规定,坚持党员标准,严格履行入党手续。必须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三条 各院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要把发展学生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任务来抓,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把培养教育贯穿于党员发展全过程,努力提高发展党员的质量;要加强学生基层党组织建设,努力实现本科生班级“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目标,在加大培养发展党员力度的同时,不断深入推进党支部建在班上的工作。
第四条 完善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制度体系。认真落实入党联系人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培养制度,改进共青团“推优”制度,实行发展学生党员公示制,实行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票决制,坚持发展对象考察和预审制度,完善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制度,建立入党材料归档制度等,努力使我校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 申请入党
第五条 按照党章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缴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要求入党的在籍学生,必须向本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是:本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现实表现,缺点和不足,自己的打算和今后的努力方向。在申请书的最后附上个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的简要情况,如本人政治历史复杂或有其它问题,要如实写清楚。
第七条 学生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党支部要派人与其谈话。通过党组织的培养、教育、考核,经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表》,并报所在院级党委(总支)备案。
第三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八条 基层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有计划、系统性的理论教育。组织他们参加党校培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的系统教育,帮助入党积极分子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时代使命感和历史责任感,使入党积极分子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制定系统的培养计划和实施方案,让他们通过参加党组织生活,通过交任务、做工作、提要求,通过社会实践、社会服务,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认识水平,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十条 党支部对每个入党积极分子都要指派1-2名正式党员做他们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同积极分子谈心,听取思想汇报,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及时指出优缺点,提出具体要求和努力方向。至少每半年考察一次,并及时将考察情况以写实的方法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表》,考察表的填写要简明扼要,抓住关键问题和重点,有针对性,并及时将考察意见和结论反馈给本人。
第十一条 28周岁以下的团员青年入党,必须经团组织推荐,团组织推荐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 党支部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会议,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团组织意见,专题分析、讨论和检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在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前,院级党组织要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集中培训。学校党校每学期安排一期培训班,培训学习结束时,进行结业考试。没有经过党校培训或培训未结业者,不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教育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写好自传,自传的主要内容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自然情况,本人简历(自进小学后的各阶段的工作和学习情况),思想成长与进步过程,各次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及认识,家庭情况,对自己影响较大的人和事。萌发入党愿望的过程,应该对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的首要任务是学习,发展学生党员必须把其学习情况作为能否入党的重要条件之一。发展对象入学以来的学习成绩一般应为良好以上,对学习成绩不在良好以上的要从严审查其学习态度。
第十七条 对发展对象要听取党内外群众(如班主任、导师、同学及有关教职工等)的意见,征求意见可采用召开座谈会和个别了解相结合的形式,并认真做好原始记录。
第十八条 对发展对象,党组织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政审的主要内容是:本人的基本政治素质,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态度;本人政治历史情况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对不清楚的重要情况进行函调和外调,有工作经历的学生,要对其在原单位的工作表现进行函调或必要的外调。党支部对政治审查情况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意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表》。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 毕业班的党员发展工作须在离校的一个月前完成。
第二十条 毕业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离校时,院级党组织应将《入党积极分子教育考察表》(包括入党申请书、自传、团支部“推优”材料、思想汇报等)随本人档案一并转往新的单位。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一条 吸收新党员,党组织必须进行预审。党支部根据考察情况,就发展对象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入党动机、现实表现、优缺点、本人政治历史情况、家庭成员与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形成综合考察意见,经支部大会审议通过后,填入《入党积极分子教育考察表》,将该表和思想汇报、学习成绩单等材料报上级党组织预审。预审必须经上级党组织集体讨论。
学生入党一般由学生党总支预审,未设学生党总支的由院级党组织预审。
第二十二条 对发展对象进行发展前公示。通过预审的发展对象,由院级党组织报校党委组织部在组织部网上进行集中统一公示,同时在本单位办公网上和宣传栏内进行公示。院级党组织对公示后反映的意见,要及时调查核实,并进行认真的研究处理及反馈。
第二十三条 填写入党志愿书。根据公示通过名单,院级党组织到组织部领取《入党志愿书》并发放给申请人。入党申请人必须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介绍人可由组织指定或发展对象自己约请。由支部负责人或介绍人指导申请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在经过详细讲解和审阅草稿后,再由申请人正式填表。填写时要注意下列项目:
(1)“有何专长”栏目内填所学专业,“现任职务”栏目内填某班学生及担任的社会工作职务。
(2)“入党志愿”栏目内,要根据自己的思想认识和思想变化过程,着重写本人对党的认识,为什么要入党,以及自己的态度和决心,此栏填写时篇幅要恰当,如栏目内写不完可另加附页,在这一栏开头处不用写称呼,末尾处不用签名。
(3)无内容写的栏目要写上“无”。
(4)“介绍人意见”栏目要在召开支部大会前填好,并要写明是否愿意介绍申请人入党。
入党申请人要严肃认真地填写《入党志愿书》,支部要对其所填表格进行严格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
第二十四条 召开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
(一)党支部大会必须统筹策划,精心组织,要使发展对象和与会者都受到深刻的教育。支部书记由学生担任时,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支部大会由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主要有以下几项议程:
(1)申请人按照《入党志愿书》项目逐条向大会作全面汇报;
(2)介绍人介绍申请人情况并且提出自己的意见;
(3)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的审议情况;
(4)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5)申请人对支部大会讨论情况表态;
(6)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7)通过支部大会决议。
(二)支部大会讨论接收新党员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如事先向支部提出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三)支部大会讨论接收两名以上的预备党员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四)如同意接收申请人入党,支委会将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中相应栏目内,“决议”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主要情况和表现;支部大会对申请人的意见,要写明缺点,不能以“希望”代之;支部应到、实到党员数和正式党员数;表决结果(具体得票数);支部名称,支书签名,并填上支部大会召开日期。
(五)做好支部大会记录,内容包括:
(1) 大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内容、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
(2) 应到和实到党员人数、缺席党员人数和原因、拟发展对象和列席会议人;
(3)会议发言情况;
(4)表决结果;
(5)有何不同意见。
第二十五条 院级党委(总支)审批
(一)院级党委(总支)审批前要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指定专人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和教育,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内。
(二)院级党委(总支)审批必须坚持集体讨论,逐个表决决定。院级党委(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及时审批,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如遇特殊情况三个月内不能审批的,应报组织部审批,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院级党委(总支)审批时,由专人向委员会汇报申请人及其履行入党手续的情况,院级党委(总支)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且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为预备党员。审批意见格式为:批准×××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预备期一年,自×年×月×日起(即从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院级党委(总支)负责填写《南航院级党委(总支)审批新党员情况报表》。报表一式两份,一份报组织部备案,一份留存院级党组织并及时更新学院党员统计信息库。
(五)院级党委(总支)填发《批准新党员通知书》。党支部在接到通知书后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党支部要与新接收的预备党员谈话,明确批准日期、预备转正时间,提出要求。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六条 院级党委(总支)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缴纳党费,并分配给他们一定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应进行入党宣誓。宣誓仪式由所在党组织及时组织进行,宣誓时要面对党旗,举起右手,紧握拳头,誓词由党组织负责人逐句领读。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在预备期内,党支部对预备党员必须继续教育、培养和考察。考察的重点要放在其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情况和在思想、学习和工作上的现实表现。要坚持预备党员季度思想汇报、一年小结及转正申请制度。对预备党员的表现,党支部每季度要将考察情况及时填写在《预备党员教育考察表》内,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必须及时做好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
(一)预备党员预备期满,由本人提出转正申请。转正申请的主要内容是:自己入党和预备期满的时间;预备期期间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入党时的缺点有哪些已经改正,还有哪些不足,今后的努力方向;表明对能否按期转正的态度。
(二)实行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公示制度。支部大会召开前,由院级党组织进行转正公示。
(三)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大会,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进行讨论、表决。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程序一般如下:
(1)预备党员向大会汇报自己在预备期的表现,主要优缺点及今后努力的方向。
(2)支委会介绍预备党员考察期考察情况,并提出能否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3)与会党员讨论。
(4)支部大会表决(表决要求同接收预备党员)。
(5)表决通过转正的可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决议内容包括:在预备期期间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支部大会讨论情况,表决情况等。
第三十条 党支部在讨论预备党员能否转正时,对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对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要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对于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院级党委(总支)批准,并报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院级党委(总支)审批
(一)院级党委(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转正意见的格式为:批准×××同志按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党龄从×年×月×日(即预备期满之日)算起。延长预备期的格式为:批准×××同志延长预备期一年(或×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院级党委(总支)负责填写《南航院级党委(总支)批准预备党员转正情况报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院级党组织,一份报组织部备案并及时更新学院党员情况统计信息库。
(三)院级党委(总支)负责填发《批准预备党员转正通知书》,党支部在接到通知后,要及时与本人谈话,提出要求、交待任务、安排工作,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二条 按归档工作要求,院级党组织要及时将《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表”和“预备党员教育考察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其余材料如思想汇报、群众座谈会记录等由院级党组织保存。
第三十三条 毕业班中的预备党员,因分配到新单位等原因不能在校讨论转正的,应将其入党材料及时转往新单位。转送材料包括:《入党志愿书》、函调材料、《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教育考察表》(包括入党申请书、自传、团支部“推优”材料、思想汇报等) 及本人向组织说明问题的有关材料等。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党员发展审批权限。
(一)院级党委可直接审批发展学生党员。
(二)院级党总支受校党委授权,可审批发展学生党员,但在其《入党志愿书》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印章后,须到党委组织部在“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加盖学校党委授权印章。
(三)直属党支部没有发展党员工作审批权,须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四)院级党委(总支)、直属党支部均属院级党组织。
第六章 发展学生党员的有关职责及要求
第三十五条 院级党组织书记为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此项工作并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负责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和考察的具体工作;各院级党组织委员会的书记、委员和所有党员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和充分发挥作用。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将作为对基层党组织进行评估和对书记、副书记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六条 各院级党组织的组织员、组织干事必须非常熟悉发展党员工作的各项程序及要求,对材料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负责。要在院级党委领导下,协助党委、学生党总支组织落实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各项记录,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台帐制度,台帐要求齐全规范、详细清楚:
(一)会议记录,主要包括:支委会记录、支部大会记录、预审会议记录、审批会议记录、群众座谈会记录等;
(二)工作记录,主要包括:推优工作记录、公示记录、与入党申请人谈话记录、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记录、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考察记录等;
(三)其他材料,主要包括:发展计划、培训计划、入党申请人一览表、入党积极分子一览表、发展对象一览表、联系人一览表、《南航院级党委(总支)审批新党员情况报表》、《南航院级党委(总支)批准预备党员转正情况报表》、《批准新党员通知书》和《批准预备党员转正通知书》的存根等。
第三十八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各院级党组织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情况,每学期末制定本单位下个学期发展党员的计划。未列入发展计划的对象原则上不予发展。
第三十九条 各院级党组织要维护好《党员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党员的基本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并根据要求做好党内统计工作。
第四十条 各院级党组织每年12月份要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自查,并把自查情况书面报党委组织部。
第四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分类指导和组织检查。对各院级党组织发展学生党员工作,采用抽查和互查方式进行定期检查评比,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发展党员工作做得好的基层党组织进行表彰,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第七章 发展学生党员的有关纪律及监督
第四十二条 发展党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本工作细则规定进行,防止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搞不正之风,通过不正当手段发展党员。发展对象不得由个人指定或临时决定、不得突击发展、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不得个人许愿、不得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等。
第四十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受理有关的检举和申诉,制止并纠正一切违纪和违规行为;同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经学校党委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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