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五年七月二十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为逐步完善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加强学籍管理,保证教育质量,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由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出具证明,并经学校批准。未经请假或虽请假但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特殊困难不能入学者,可以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需入学的学生,应在学校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注册。超过一个月未提出申请,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无故逾期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本科学制为四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本科学生在籍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年(含休学、停学、延长学习年限)。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每学期应按规定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及以上者,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和学分均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成绩记载分学习过程成绩档案和毕业成绩档案两类,学习过程成绩档案反映修读原始记录,毕业成绩档案以学生取得的课程最高成绩记载。
第七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二级分制(通过、不通过)评定记分。
(一) 课程成绩由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在课程开始时向学生宣布,可占课程成绩的10~30%。平时成绩主要根据作业、测验、实验、实际操作、质疑、考勤等综合评定。
(二) 百分制和五级分制的换算标准:大于等于9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小于60分为不及格。
(三) 二级分制和百分制的换算标准:通过为75分;不通过为50分。
(四) 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评定奖学金、评优、免试推荐研究生、申请各种资助、辅修、免修、进行学籍处理及授予学士学位等的依据之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记入毕业成绩档案。
平均学分绩点为课程成绩绩点的学分加权平均,其计算办法见附件一。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应重修。
(一) 旷课累计达到三次及以上者;
(二) 作业缺交四分之一及以上者(按教师规定的时间,逾期一周不交者,以缺交作业论);
(三) 无故缺做实验或实验未达到要求者;
(四) 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旷课四分之一以上者。
在考核前,任课教师公布不准参加考试的学生名单,并交学生所在学院备案。特招运动员、优秀运动员、获准重修免修和免听学生参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学生原则上不允许缓考,因病或参加学校安排的活动确需缓考,应事先持有关证明申请,填写“缓考申请表”,经学院批准,方可缓考。
(一) 缓考课程的考试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以一次为限,缓考不及格应重修。
(二) 缓考课程的考试:有补考的课程随补考一同进行。无补考的课程随下一年级相同课程的考试一同进行。
(三) 选修课不得缓考。
(四) 凡未经批准缓考而擅自缺考的作旷考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考核成绩不及格,对于一年级的必修课程,实行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应重修;其他课程一律取消补考,实行重修。学生对成绩及格但绩点低于2.0的课程可申请重修。
第十二条 补考规定
(一) 按第十一条中规定可以补考的课程不及格,考试成绩在40分以上(含40分),可以补考一次,考试成绩40分以下者不得补考,应重修。
(二) 补考时间安排在课程结束后下一学期开学后二周内进行。课程补考日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否则一律无效。
(三) 补考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评定方法相同(参见第八条第一款)。补考成绩及格,在计算学分绩点时该成绩减10分,但最低不低于60分。
第十三条 体育课的考核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体育课教学管理的补充规定》执行。
特招学生运动员管理补充规定见《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特招学生运动员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普通生优秀运动员管理补充规定见《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普通生优秀运动员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各课程考核结束后,成绩由学校统一发布。任课教师不得向学生直接公布成绩。学生可通过网络等渠道查询本人的课程考核成绩。
一般情况下不予查阅试卷,如学生有特殊理由,应书面向所在学院提出报告,由所在学院转开课学院查阅。期中考试、不停课考试、考查的课程查阅试卷应在成绩发布后至本学期放假前;期末停课考试的课程,查阅试卷应在下学期开学后三周内进行;其它时间概不受理。
第十五条 学生因考试作弊、旷考及其它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被取消考试资格,相应课程以零分计,并在学习过程成绩档案中相应注明“作弊”、“旷考”、“违纪”字样,并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可给予重修机会。
第三章 课程修读
第十六条 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实践性教学环节。必修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必须修读;选修课是供学生在规定学分和范围等条件下选择修读的。选修课的管理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选修课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鼓励学生选修本校内跨系科、跨学院的课程,以及我校承认学分的外校课程和网络课程。
第十八条 凡研究成果或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取得专利,或在省级以上教育、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中获奖,或在检索期刊、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学术论文的学生,经学院认定和学校审批可给予每项1~2学分的奖励。奖励学分可代替选修课学分。
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项科技活动。根据学生科技创新成果的水平,经认定可获得1~4个学分,替代相应的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
第十九条 辅修
辅修专业课程的学分可代替校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学分。详见《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免修
(一) 学有余力的学生,通过自学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的学习,确认已掌握相应的知识与能力,达到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且前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可以申请免修考试。
(二) 申请免修考试的学生,须在注册时填写“免修课程考试申请表”及交验自学材料(包括作业习题),经学院批准,任课教师同意,可参加开学初的免修考试。
(三) 免修考试成绩达到70分准许该课程免修。如免修课程含有实验、大作业、课程设计等实践性环节,须参加且成绩合格后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四) 免修考试成绩以实得分数记载,并在成绩档案中加注“免修”字样。免修考试成绩加10分计算课程学分绩点,但最高不超过100分。
(五) 免修考试每学期只能申请一次。
(六) 每学期免修课程一般不得超过三门。
(七) 凡应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第二十一条 课程免听
对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课程免听申请表”,经任课教师签署意见,学院批准,准予免听或间隔听课而参加考试。但作业和实践性环节仍应按规定要求完成。
第二十二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训课、实验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实习和生产实习等实践性环节不得免修、免听。
第二十三条 重修规定
(一) 在正常学制期间,课程重修不得超过两次。
(二) 重修应事先由本人申请,填写“重修课程申请表”,并在“重修课程申请表”中注明听课方式。在重修课程与其它课程上课时间发生冲突时,经学院教务秘书认定,任课教师签署意见,学院批准,准予重修课程时不全部随堂听课。但作业和实践性环节仍应按规定要求完成。
(三) 学生对成绩及格但绩点低于2.0的课程可申请重修。
(四) 同一课程的重修考核成绩均记入学习过程成绩档案。
第四章 休学、停学、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并由我校医院认定,须治疗修养期占一学期的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办理休学手续。入学第一学期不能休学,如因病须按第三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一) 休学手续,由学院负责办理,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 办理休学手续后,学生须离校回家治疗,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出国等特殊原因需中途停学,可申请停学(保留学籍)。
(一) 停学手续须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停学申请表”,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学生处审核后方可停学。
(二) 申请停学一般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进行。
(三) 停学学生的学生证,医疗证、借书证等学校发放的证件一律收回,发给停学证明(不发学历证明)。
(四) 办理停学手续的学生应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一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或停学为期一年。期满时若不能复学,可提出延长申请,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学生休、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二十七条 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休学或停学期满的学生,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内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
(二) 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应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 休学或停学学生复学时,需提供休学或停学期间主要活动情况的报告,并附有关证明(聘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提供的有关无犯罪记录证明和体检合格证明)材料。学生在休学或停学期间,因犯错误或触犯刑律,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须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理者,不得复学,作退学处理。
(四) 学生在休学或停学期间,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致残、患病等体检不合格者,均不得复学,作退学处理。
(五) 休学或停学学生复学时,若原专业下一年级停止招生,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五章 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九条 在校学生需转专业时,按本校《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转专业试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学校报江苏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须经江苏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六章 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二条 无法跟上原年级正常学习及毕业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每次申请延长年限为一年。
第三十三条 在校学习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必须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
1、在第一学年内取得学分数不足25;
2、在前二学年内取得学分数不足50;
3、在前三学年内取得学分数不足85;
4、在前四学年内取得学分数不足120;
以上学年学分的计算不包括休、停学时间。
5、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前,凡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不包括毕业设计),缺14学分及以上的学生。
第三十四条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手续,应在每年九月份内办理。
(一) 延长学习年限须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经学院同意,教务处核准后方可延长学习年限。
(二) 因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须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申请时间应在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公布后一周内进行。
第三十五条 允许学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两次。获准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 经两次延长学习年限后,再次符合第三十三条规定要求;
(二) 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离校,且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三) 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四) 休学、停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
(五) 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停学、延长学习年限)未完成学业的;
(六)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八) 本人申请退学;
(九)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停学)未完成学业的;
依据上述条件作退学处理的,不属纪律处分。退学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七条 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由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由学校下达正式退学决定文件(即退学决定书),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同时由学院在学校发布退学决定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学生本人,并要求学生填写送达回证。学生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应以在学校专门橱窗中发布公告的形式送达。公告满60日,视为送达。
第三十八条 退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一) 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 发给退学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三) 退学以学校下文日期为准,学生应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离校。学生若超过两周不办理离校手续,学院应代为办理。
第三十九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办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条 毕业
(一)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二) 在校学习未满四年,但已具备毕业条件的学生,可提出申请,经学院核实,教务处审定,报校长批准,准予提前毕业。学校于每年五月、十一月受理提前毕业申请。
(三) 毕业离校手续一般在学期末办理。当年6月底以后毕业的学生,于第二年6月将证书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四) 对已完成所在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结业
(一)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二) 取得我校结业证书的学生,可在其结业后两年内通过重修或考试,补满所差学分后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换发证书时间为准。逾期不申办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十二条 肄业
(一)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
(二) 肄业证书概不换发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学习纪律与考勤
第四十四条 学习纪律与考勤
(一) 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时按时到学院办理报到手续,自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
(二) 学生应按时参加一切规定的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不参加者,一律以旷课论处,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三) 学生在学习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本地。节假日期间,须在规定时间内离校返校,擅自离校或迟返校者,以旷课论处。
(四) 学生在学习期间,若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三天以内由学生工作人员批准,送学院教学办公室备案;请假四天及以上,由学院领导批准。凡越权审批一律无效。批准学生请假后,学院须通知任课教师。
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应予停学。
第四十五条 考试纪律,参见《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考试管理规定》。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六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学科竞赛、体育比赛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飞行技术专业学生和参加国际合作教育项目及赴境外高校学习的学生,根据其教学组织和要求制定《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技术专业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暂行)》、《本科生参加国际合作教育项目及赴境外高校学习管理办法(试行)》。该学生的学籍管理除按本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按其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
附件:
一、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办法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
二、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一) 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百分制成绩 | 绩点 | 五级分制成绩 | 绩点 | 二级分制成绩 | 绩点 |
90-100 | 4.0-5.0 | 优秀 | 4.5 | 通过 | 2.5 |
80-89 | 3.0-3.9 | 良好 | 3.5 | ||
70-79 | 2.0-2.9 | 中等 | 2.5 | ||
60-69 | 1.0-1.9 | 及格 | 1.5 | ||
0-59 | 0 | 不及格 | 0 | 不通过 | 0 |
(二) 选修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百分制成绩 | 绩点 | 五级分制成绩 | 绩点 | 二级分制成绩 | 绩点 |
90-100 | 4.5 | 优秀 | 4.5 | 通过 | 2 |
80-89 | 3.5 | 良好 | 3.5 | ||
70-79 | 2.5 | 中等 | 2.5 | ||
60-69 | 1.5 | 及格 | 1.5 | ||
0-59 | 0 | 不及格 | 0 | 不通过 | 0 |
(三) 按难度组织分级教学的课程(英语除外),其A级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百分制成绩 | 绩点 | 五级分制成绩 | 绩点 |
95-100 | 5.0 | 优秀 | 5.0 |
90-94 | 4.5-4.9 | ||
80-89 | 3.5-4.4 | 良好 | 4.0 |
70-79 | 2.5-3.4 | 中等 | 3.0 |
60-69 | 1.5-2.4 | 及格 | 2.0 |
0-59 | 0 | 不及格 | 0 |
(四) 强化班单独组班上课的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百分制成绩 | 绩点 | 五级分制成绩 | 绩点 |
90-100 | 5.0 | 优秀 | 5.0 |
80-89 | 4.0-4.9 | 良好 | 4.5 |
70-79 | 3.0-3.9 | 中等 | 3.5 |
60-69 | 2.0-2.9 | 及格 | 2.5 |
0-59 | 0 | 不及格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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